(一)各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送审核(市直部门还应当发送相应电子邮件至市政府法制办邮箱:fzfzb@sina.com);
(二)各部门管理的单位报其所属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三)实行国家垂直管理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逐级报送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核。
其中,已经公布的10家具备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部门(见附件4)报送附件2、附件3的内容。
四、其它事项
(一)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经同级政府授权,分批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机构性质、主要法律依据、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地址)。
(二)《行政强制汇总表》、《行政强制办理程序流程图》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由各级部门自行公布。
(三)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公布情况将作为2012年政府及部门绩效评估工作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尚未完成清理报送工作的部门要抓紧报送,已经公布的具备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部门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继续做好行政强制主体、种类、程序及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未及时上报确认、未经公布的单位,视为没有行政强制主体资格,今后不得再实施行政强制。
附件:1.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
2.行政强制汇总表
3.行政强制办理程序流程图(略)
4. 福州市第一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名单(略)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附件1: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
单位名称: | |
机构性质: | |
主要法律依据: | |
法定代表人: | |
地 址: | |
联系电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