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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榕政法〔20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10月20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安排的通知》(榕政办〔2011〕246号),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依据行政强制法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公布。目前我办已完成第一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审核确认工作,并于12月30日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通过审查,发现这项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如:一些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强制的部门没有上报或上报不全,一些部门把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强制上报等。为继续抓紧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公布工作,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抓紧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法〔2011〕3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一)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

  (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二、清理标准

  (一)凡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停止实施;

  (二)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改为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

  (三)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的,应当停止实施;

  (四)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停止委托;

  (五)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

  三、报送要求

  所有行政执法部门都要按照上述标准重新做好行政强制主体、种类、程序及执法依据的清理工作,并按要求填写《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行政强制汇总表》(附件2)、《行政强制办理程序流程图》(附件3),于3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附电子表格)按照下列要求报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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