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健全教育、发改、财政、建设、国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学前教育发展。
3.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将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纳入县(市)、区政府落实教育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学前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加快推进优质学前教育发展步伐。
(三)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
1.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将幼儿教师纳入教师队伍管理序列,构建幼儿教师编制体系和职称评聘体系,制定幼儿教师准入办法。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分年度制定实施规划,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后的富余教师,经转岗培训合格后可从事幼儿教育工作,其身份和待遇保持不变,完善和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
2.不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完善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纳入“三支队伍”培训计划,从2011开始,开展每三年一周期的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完善市、县、园三级教师培训网络,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发展需求,切实提高幼儿园长和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1.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工作。按照国家颁布的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健全学前教育教研网络,加强学前教育教研指导工作。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2.强化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根据各类幼儿园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推进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加强对社会各类幼儿园和早期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2011年对全市未经审批的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限期整改。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
各级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要把发展学前教育、满足适龄儿童入园作为当前改善民生和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摆上重要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本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