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治理整顿阶段(2月13日至3月20日)。根据摸排结果进行治理整顿,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等违法采矿行为。
1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采矿点和政府已公告关闭但未关闭到位的矿井,按照“三不留,一毁闭”标准,采取断电、挖开、炸毁、填平、浇筑等措施,彻底查处取缔到位。
2对政府已公告关闭,但因整合、兼并、买断、补偿等原因未关闭到位的矿井,按照“先关闭,后协商”的原则,一律撤离人员、撤离设备、推倒房屋、填平井筒,按照标准关闭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关闭进程。待关闭后,有关遗留问题协商解决。
3对政府已公告关闭但未关闭到位的矿井,要认真审查其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六证照是否按规定已经吊销,没有吊销相关证照的,相关部门要依法按程序吊销证照。
4对从事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活动的,予以严厉打击,从快从重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5对出现阻挠执法、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威胁执法人员等行为的当事人,要按照妨碍公务进行严肃处理。
(三)验收总结阶段(3月21日至3月31日)。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开展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验收。
四、强化矿产资源共同管理责任长效机制建设
通过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春季专项行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强化共同管理责任长效机制建设。
各有关县(市)、井陉矿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盗采行为,维护好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盗采矿山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巡查,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并按照规定对盗采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进行评估,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以及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罪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对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林业部门负责对毁坏林地盗采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盗采毁坏林地行为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