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建市级生态村
1.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行政村由村委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向县(区)环保局提出创建申请。
(2)在县(区)环保局的指导协助下,编制符合村情实际的生态村建设规划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办)批准后组织实施。
(3)生态村建设规划批准实施1年以上,各项指标经自查达到市级生态村验收标准的,可向县(区)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通过市级考核验收并获命名1年以上,各项建设指标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村考核标准的,可申报省级生态村。获得省级生态村命名1年以上,各项建设指标经自查达到国家级生态村考核标准的,可申报国家级生态村。
2.验收程序
(1)经自查达到市级生态村建设指标要求的村,由县(区)环保局组织验收,并将申报及验收材料报市环保局。
(2)生态村经区县验收后,报市环保局进行审核。审核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及验收材料。市环保局联合市四城联创办、市建委、市农委、市统筹办对申报的生态村进行抽查,形成审核抽查意见。
3.申报材料
(1)行政村申报市级生态村的正式文件。
(2)生态村创建规划文本、乡镇政府(街办)对规划的批复文件(批复文件装订在规划首页)。
(3)创建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及进展情况、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主要内容为经济发展情况、资源保护和利用情况、环境状况、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等)。
(4)技术报告。包括经审核的《西安市生态村申报表》(装订在技术报告的首页)、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证明材料(含有关监测、检测报告)。每项指标都要有证明材料,需要核算的指标要有核算办法,具体参照生态村指标解释。
五、监督管理
(一)对当年通过考核验收的生态创建单位,在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受理群众投诉。
(二)市环保局将联合市四城联创办、市建委、市农委、市统筹办每2年对各辖区内的生态创建命名单位开展必要复查,进行跟踪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对获得市级命名的,将取消其命名称号,并暂停受理当年该县(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生态创建的申请,确保生态创建质量。
(三)生态示范创建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正透明的原则。各创建单位和指标核准单位要对申报的生态示范创建材料严格把关,对考核验收过程中要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禁欺上瞒下、瞒报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
(四)获得命名的市级生态县(区)、生态乡镇(街办)和生态村,若辖区内出现较大(Ⅲ级)以上(含Ⅲ级)的环境事件,且未能妥善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接到当地群众反复投诉、举报比较严重环境问题的,一经查实,市环保局将建议取消其市级以上生态县(区)、生态乡镇、生态村称号。
六、工作要求
(一)各涉农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是生态县(区)、生态乡镇(街道)、生态村创建工作的主体,要根据国家级、省级、市级生态创建规范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各辖区生态创建管理办法。
(二)生态建设规划的编制要高起点、高标准,以继续创建省级、国家级生态县(区)、生态乡镇、生态村为目标,注重规划的长远性。生态镇、生态村要优先从市级重点镇、新农村建设重点村选取。涉农环保分(县)局负责辖区生态创建的具体工作,要深入农村,积极发挥帮助、指导和协调作用,协助编制符合实际的生态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各涉农区县每年12月底前确定第二年创建单位名单并上报市环保局,每年8月底前完成当年市级生态创建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市环保局将组织市四城联创办、市建委、市农委、市统筹办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工作。
(四)此实施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西安市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印发的《
西安市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市环发〔2009〕2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西安市市级生态县(区)考核标准及指标解释
2.西安市市级生态乡镇考核标准及指标解释
3.西安市市级生态村考核标准及指标解释
附件1:
西安市市级生态县(区)考核标准及指标解释
一、基本条件和条件解释
(一)制订了《生态县(区)建设规划》,并通过县(区)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条件解释: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环办〔2004〕109号)组织编制生态县(市)建设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后,由县(区)政府提请县(区)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备案。规划应实施1年以上。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文件、实施计划。
(二)成立了生态县(区)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环境保护机构健全,环保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
条件解释:成立了以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生态县(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生态县(区)建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监督生态县(区)创建工作。设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执法、环境监测机构健全。将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县(区)上有环保行政执法、环境监察机构。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文件。
(三)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条件解释:每年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较大环境事件指“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环境事件(含Ⅲ级)以上的环境事件。及时查处反馈群众投诉的各类环境问题。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四)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市名列前茅。
条件解释:按照《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开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连续三年在全市排名前3位(不含已命名生态县的排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五)深入开展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全县(区)80%以上的乡镇达到市级以上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命名。
条件解释:全面开展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活动,全县(区)80%以上的乡镇被命名为市级及市级以上生态乡镇(含环境优美乡镇)。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二、考核指标及指标解释
(一)建设指标
序号
| 名 称
| 单 位
| 指 标
(按照省级生态县标准执行)
| 说 明
|
山 区
| 丘 陵
| 平 原
|
1
|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 元/人
| ≥4000
| ≥5000
| ≥5500
| 约束性
指标
|
2
| 单位GDP能耗
| 吨标煤/万元
| ≤1.1
| 约束性
指标
|
3
|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m3/万元
| ≤30
≥0.55
| 约束性
指标
|
4
|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 %
| ≥50
| 参考性
指标
|
5
| 森林(林草)覆盖率
| %
| ≥60
| ≥35
| ≥15
| 约束性
指标
|
6
|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
| ≥15
| ≥15
| ≥10
| 约束性
指标
|
7
| 空气环境质量
| --
| 达到功能区标准
| 约束性
指标
|
8
| 水环境质量
| --
| 达到功能区标准
| 约束性
指标
|
9
| 噪声环境质量
| --
| 达到功能区标准
| 约束性
指标
|
10
|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化学需氧量(COD)
| 千克/万元(GDP)
| <3
| 约束性
指标
|
二氧化硫(SO2)
|
| <7
|
|
11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 %
| ≥80
| 约束性
指标
|
工业用水重复率
| ≥70
|
12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 ≥90
| 约束性
指标
|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70
|
|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
|
13
|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 m2
| ≥8
| ≥10
| ≥12
| 约束性
指标
|
14
| 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 %
| ≥50
| 约束性
指标
|
15
| 秸秆综合利用率
| %
| ≥80
| 参考性
指标
|
16
|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
| ≥80
| 约束性
指标
|
17
|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 千克/公顷
| <280
| 参考性
指标
|
18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
| %
| 100
| 约束性
指标
|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100
|
19
|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
| ≥80
| 参考性
指标
|
20
| 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 %
| ≥2.5
| 约束性
指标
|
21
| 人口自然增长率
| ‰
| 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
| 约束性
指标
|
22
|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
| ≥90
| 参考性
指标
|
23
| 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
| %
| ≥95
| 参考性
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