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设施工单位应对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并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
7.建设单位必须与所属辖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二)建筑垃圾清运实行补偿机制。建筑垃圾清运补偿对象为建筑垃圾清运过程中涉及到的消纳区及途经区。补偿费用由市财政统一监管,按季度向途经区和消纳区进行拨付。其中途经区补偿费用为产生区收费总额的5%,消纳区补偿费用为产生区收费总额的10%,若消纳场是由产生区的区政府自行设置并管理的,只向消纳场所在区支付5%的途经区补偿费用。
(三)建筑垃圾清运实行每日申报登记制度。
1.各建筑出土、回填、拆迁工地,在清运建筑垃圾之前必须由承运资质公司向工地所在辖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递交《建筑工地出土审核登记表》。辖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审批清运车辆和消纳点、核定行驶路线,待申报核准后方可进行建筑垃圾清运。
2.申请递交时间为每日早9时至12时,各审核部门应现场给予答复,对于符合清运要求的建筑工地,审批手续应立即办结。
3.各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于每日15时统计好本辖区所有申请清运的建筑工地,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建筑工地出土审批统计表》中,上报市综合整治办,告知辖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交警部门,以便加强清运时的管理工作。
4.市综合整治办于每日15时至16时统计各区、开发区上报的申请出土建筑工地信息,并于16时将《建筑出土工地审批统计表》告知市市容园林局、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四)建筑垃圾清运费用由出土方根据清运车辆出入记录和清运车辆GPS线路图等与清运车辆所属企业统一结算,严禁向驾驶员支付现金。
(五)建筑垃圾清运施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由出土工地所在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建设单位收取,并建立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其中运输安全保证金按清运工程造价的5%收取,清洁运输保证金按清运工程造价的5%收取。
(六)建筑工地在完成建筑垃圾清运作业后,按照交警、城管、市容等部门提供的清运情况证明,在没有违章运输的前提下,应该全额退还保证金和银行利息。
(七)承包建筑垃圾清运的资质企业负责清运现场挖掘机、清运车辆的管理工作。
(八)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本工程建筑垃圾清运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于不履行申报制度、不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件和签订责任书、雇请无资质或未经申报清运车辆的,或雇请的清运车辆出现超高装载、沿途抛洒、非法倾倒等行为的,由各区市容园林局和执法局暂时关停工地,实施整改。由建设主管部门取消该工程项目评选文明工地等奖项的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誉档案,同时给予黄牌警告。被黄牌警告3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取消该项目建设单位的开发资质和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3年内不得在西安地区开发和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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