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交通安全备案证的;
2.违法记录累计达5次以上的;
3.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4.驾驶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5.驾驶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三)停止市容环卫部门现行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驾驶员上岗培训制度,取消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合格证。
四、建筑垃圾清运道路运输环节管理
(一)建筑垃圾清运车辆不得于每日早6时至晚22时30分在三环路(含)以内道路上通行。
(二)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在市区实施限速行驶,其中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限制时速40公里以下;二环路以外限制时速60公里以下。
五、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
(一)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工作,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按照市规划局的规划和定点进行设置、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积极会同市规划、国土等部门,设置、建设和管理本区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并始终保证满足本区1年的消纳需求。设置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向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合整治办)和市市容园林局备案。
(三)市内各建筑工地或低洼地区改造需要用基建弃土或拆迁工程残渣回填的,必须向辖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剂。
(四)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是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的重要途径,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积极扶持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各相关产业,鼓励建筑行业充分使用再生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六、出土工地管理
(一)出土工地管理标准:
1.建筑工地必须实行封闭施工,砌筑标准围墙或围挡。
2.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并配备全自动冲洗设备;如确因场地条件等限制,无法安装全自动冲洗设备的,必须填写《全自动冲洗设备免装申请表》,经行政区(开发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综合整治办备案,但必须配备手动冲洗设备。
3.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倡在建筑工地安装3G摄像装置,加强区域范围内各建筑工地远程监管力度。
4.建筑工地内未进行清运的建筑垃圾和裸露黄土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覆盖。
5.对于拆迁、城改、棚改工地,在进行建筑附着物的拆除时,必须进行湿法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