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和清运车辆的自然淘汰,若出现运力不足的情况,市市容园林局可以重新启动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资质审批工作,但只允许运行规范的股份制建筑垃圾清运企业新增车辆。
(四)建筑垃圾清运车辆使用期限为新车使用后5年,使用期满后不得再从事建筑垃圾清运。
(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实行交通安全备案制度。
在道路行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可先滞留车辆至交警部门指定停车场,待消除不安全隐患后,再处罚:
1.有超速、闯红灯、逆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2.违法记录累计达5次以上的;
3.违反“统一顶灯、统一放大号及反光条、统一颜色、统一GPS管理”等四统一管理要求的;
4.车辆及驾驶人员无交通安全备案证的;
5.违反行业禁行规定上路行驶的;
6.被行业取消清运资质继续上路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
(六)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对我市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实施技术限制和改造。
1.对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进行技术改造或程序设置,限制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行驶最高时速;
2.对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加装补盲镜,消除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视线盲区;
3.对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加装外围防护网,减少不安全因素。
(七)从即日至2015年1月1日,全市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必须统一过渡为全封闭车厢。到期没有全封闭车厢的车辆一律不准再进行建筑垃圾清运作业。
(八)对于退出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的清运车辆,由交警和市容部门收回相关证件,并监督车辆所有人对车辆外观进行恢复。
三、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驾驶员管理
(一)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驾驶员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统一管理。
(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驾驶员实行交通安全备案制度。备案条件为:
1.年满2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有效驾驶证,并具有相应车型的驾龄(大型车辆5年以上、小型车辆3年以上);
3.近3年内无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
4.无死亡交通事故记录;
5.通过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和驾驶员技能考试;
6.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备案证一年内只准变更一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驾驶员,扣留驾驶证,进行3日以上集中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