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我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
(东府办〔2011〕1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0〕46号)规定,我市对具有本地户籍且年龄为80至89周岁、90至99周岁及10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100元、200元、300元的生活津贴。经市政府同意,现扩大我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发放对象
具有东莞市户籍且年龄为70至79周岁的老人。
二、发放标准
每人每月发放50元。
三、计发时间
从2012年1月起计发。
四、资金来源
发放镇(街道)属家庭户的70至79周岁老人生活津贴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各负担50%,发放中央、省、市直属单位集体户的70至79周岁老人生活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