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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宜居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实施有机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登记报告制度,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重点监管名录企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达标排放治理。加强对石化、化工及相关产品制造企业的全过程控制,推进清洁生产审核,严控工艺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排放。加强对有机溶剂使用企业的排放管制,鼓励使用水性、低毒或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有机溶剂,2012年底前企业使用的溶剂必须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全面完成全市所有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日常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加强对干洗行业管理,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溶剂,不再新增开启式干洗机。逐步实行产品卷标制度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管理,倡导消费低挥发性有机物产品。

  (四)加强陶瓷和玻璃行业废气污染治理。全面淘汰玻璃、陶瓷落后产能。所有保留的陶瓷生产企业、玻璃生产企业要全部安装高效除尘设备和脱硫设施,达到排放限值要求。对于不达标的企业要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后,安全生产、环保、能耗等仍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实施关闭或搬迁。

  (五)提高机动车准入标准。全面实施“国Ⅳ”排放标准准入制度,对不符合相应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加强外地车辆转入管理,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以上的车辆,不予转入。

  (六)强化在用车污染治理。落实强制检测/维护(I/M)制度、客运车半年检测制度、环保标志分级管理制度、黑烟车义务举报制度、机动车排污状况定期媒体通报制度等,建立健全机动车联合执法检查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重点加强货运车、客运车等高排放车辆监管,建立客运车定期维护、更新机制,开展激光遥感检测,提高车辆检测率。

  (七)加快黄标车更新淘汰。建立环保标志限行制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限制行驶车型等管制措施,建设限行区域电子自动抓拍系统,进一步促进“黄标车”提前淘汰。制订市内公交黄标公交车淘汰更新财政补助办法,鼓励和引导客运企业淘汰更新高排放客运车,推广使用电动、混合动力等清洁能源公交车。

  (八)构建机动车排污监管信息网络体系。全面完成机动车排污检测管理信息网络工程建设,健全市环保、交警、交通等管理部门以及机动车检测机构三级联网监控机制,对检测过程由人工监管改为在线实时监管,进一步提升机动车排污监管信息化水平。

  (九)加强扬尘监管。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的创建工作,2012年底前,扬尘污染控制区达到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建立健全余泥渣土清运及综合利用管理机制,落实施工工地围蔽,做到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且密闭无洒漏,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同时,加强市区内裸露土地的绿化或铺装,落实路面保洁、洒水防尘制度,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大力推广广场绿化、停车场绿化、护坡绿化、屋顶绿化、墙面和桥体绿化等立体绿化方式,见缝插绿,全城添绿,减轻大气污染,提高城市生态功能。

  (十一)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治理。饮食服务业全面配套安装油烟治理设施并使用清洁能源,加强运营维护管理,确保油烟、烟尘达标排放。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必须使用管道燃气、天然气和电等清洁能源。

  (十二)加强露天焚烧废弃物污染控制。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焚烧后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禁止焚烧秸杆、树叶、枯草、垃圾等。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行为。

  (十三)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按照省的要求,落实好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淘汰工作,建立ODS生产、销售和使用数据库;严格控制可能产生ODS副产品的建设项目审批;责令ODS销售单位每年申报ODS销售、储存总量及来源、流向等信息,建立完善的申报登记制度;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ODS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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