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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宜居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推进中水利用工程建设。2012年,建成麻涌环保专业基地电镀废水和印染废水再生利用示范工程。2015年,完成市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净化处理工程及中水回用系统工程等示范工程建设。引导、推动全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项目建设,提高中水利用水平,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九)推进东莞运河整治。全面落实《东莞市运河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东府办〔2007〕132号)、《东莞运河污水净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东府办〔2007〕133号)、《东莞市运河综合整治清淤、活源工作实施方案》(东府办〔2007〕134号)、《东莞市运河沿线面源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东府办〔2007〕135号)、《东莞市东引运河路堤及景观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东府办〔2007〕136号)、《东莞生态园水系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东府办〔2007〕137号)(简称东莞运河整治“1+5”方案),按照市统筹、镇街配合的工作原则,加快推进东莞运河A、B、C、D四段工程和生态园水系工程建设,确保2015年全面完成。

  (十)推进河涌生态修复整治。制订实施《东莞市内河涌生态修复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东莞市内河涌生态修复整治技术导则》,落实“属地管理”原则,由镇街为责任主体,全面推进中小河涌(即除东江及东莞运河、石马河、寒溪河等由市统筹整治的主河道之外,各镇街辖区内的陆地河流水体,包括用于防洪、排涝、排水、航运的天然河道、人工水道和渠道等)生态修复整治工程。各镇街每年要完成1条以上河涌的治理,争取利用3-5年的时间,全市内河涌基本消除黑臭现象,水质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部分水质达到Ⅳ类,基本实现水体生态恢复,成为市民滨水赏景、休闲的良好场所。

  (十一)推进跨界河流污染治理。全面落实深莞惠三市一体化合作协议要求,加快石马河、茅洲河等跨界河流的综合治理工程,确保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达到治理目标。加强与深圳市协调,切实加快推进观澜河、东宝河以及深圳平湖石马河新南村支流(即水贝河)、鹅公岭村支流等跨界河涌的污染治理;加强与惠州市协调,切实加快推进潼湖、沙河(博罗)等跨界河涌的污染治理。

  (十二)加强海洋污染防治。建立海洋与渔业、环保部门共同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沟通合作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贯彻实施广东省碧海行动计划,加大入海口及其邻近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生态修复技术示范工程,加强黄唇鱼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大海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力度。推进实施重点海域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加强陆源污染排海项目、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全面减少排海污染。加强沿海地区非点源综合治理,推进水产养殖向生态养殖转变。大力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海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完善海洋灾害预警和应急体系。

  四、全面加强大气环境污染防治

  (一)持续推进电力行业整治。加强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全面建设独立的DCS(分布式控制系统)、取消烟气旁道或实施技术更新改造,确保综合脱硫率达90%以上,全面推进火电厂降氮脱硝工程,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硝设施,脱硝率达80%以上。2012年底前,重点完成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脱硝工程改造。2013年底前,完成30万千瓦(不含)以下、12.5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脱硝工程改造;燃油机组优先选择改用燃气。2014年底前,仍在役的燃油机组必须完成脱硝设施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二)强化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在市中心建成区及各镇中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以燃煤、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窑炉及导热油炉,要求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质燃油等清洁能源或水煤浆、生物质成型燃料等低污染燃料。2012年底前,淘汰或改造(改燃清洁能源)全市范围4蒸吨/小时以下(含4蒸吨/小时)和使用8年以上的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13年底前,单台35吨/小时以上、全厂总蒸吨数在50吨/小时以上大型锅炉企业,全厂窑炉生产能力在100吨/日以上大型窑炉企业,以及焚烧能力20吨/日以上焚烧炉类企业要完成降氮脱硝工程建设。20蒸吨/小时以上的锅炉要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装置(使用清洁能源除外),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推进黑烟囱视频监控网络建设,提高冒黑烟企业监管水平,全面强化冒黑烟企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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