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宜居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府〔2011〕8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宜居生态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宜居生态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加强环境保护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幸福东莞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是维护群众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更好更快地发展;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营造幸福氛围,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宜居生态城市建设,结合贯彻落实《东莞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具体要求,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绿色发展战略,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为核心任务,以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持续推进污染减排、环境治理、执法监管等工作,推动发展循环经济和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建设,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环境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基本完成全市内河涌的整治和生态修复,恢复水质功能目标;全市大气环境明显改善,酸雨频率大幅减少,城市灰霾得到有效控制;全市固体废物处理体系完善,垃圾分类成为社会共识和自觉行动。主要污染物排放继续有效控制,环境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全市生态环境显著优化,山、水、林、城融于一体,城市疏密有度、舒适美丽、雅致整洁,基本达到国家生态市要求,全面实现建设“宜居生态城市”的目标。
二、强化环境调控促进转型升级作用
(一)优化环境区划管理。进一步强化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和国土规划的约束作用,对不同主体功能区实行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标准,合理引导产业发展和布局调整。编制实施《东莞市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全市陆地、海域的环境约束指标,作为环保审批基础,实行分区控制管理,防止工业、商业、居住混建,有序引导布局调整。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定期发布淘汰、限制落后生产能力、工艺的目录,大力推进造纸、纺织印染、制革、电镀、电力、建材、石化、玻璃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对“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行业实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逐步完善重污染行业环境准入标准体系,提高环保准入门槛,引导重污染行业有序退出。
(三)推动产业布局调整。全面建成麻涌、中堂、虎门、长安、沙田、大朗、常平等7个环保专业基地,引导全市电镀、漂染、洗水、印花等产业配套污染项目和制革、造纸等重污染项目入园建设生产,实施集中管理、集中排放、集中治理,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水平。
(四)严格总量前置审核。建立完善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实施严格的总量前置审核,对未完成减排目标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建立建设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审批机制,实行污染物“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未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