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领导小组不代替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
四、工作重点
(一)统计申报
为掌握我省各类交易场所数量、规模、业务等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于2012年1月底前组织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对我省各类交易场所有关情况进行统计申报,重点申报:
1.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本地区、本系统从事权益类交易(产权、股权、文化艺术品等)的交易场所的基本概况、挂牌交易情况以及相关制度安排情况。
2.除依法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本地区、本系统从事合约类交易(商品、金融产品、指数、碳排放等)的交易场所的基本概况、相关制度安排情况。
为确保调查摸底工作完整、准确、高效,省工商局要对省内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交易所(包括名称中含“交易所”字样的所有机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掌握各类交易场所的登记、运作情况。
(二)调查摸底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于2012年3月底前完成对所辖交易场所经营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要深入现场调查,通过查阅公司章程、会议资料、业务规章、财务账册、银行账户、计算机信息系统、走访客户等方式,全面掌握所辖交易场所的设立背景、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运营方式、制度安排、业务规模、债权债务等情况,对相关交易场所是否存在违规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作出明确判断。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国发〔2011〕38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所辖区域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由福建证监局牵头、相关单位组成的专项核查小组进行核实。
(三)集中清理整顿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于2012年底前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1.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