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文件的意见
(京政发[20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步伐,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就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工业、交通、能源、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在组织制定、调整、修编时,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制定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名录,新建项目必须按要求建设治污设施。制定实施《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按照“以新代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的原则审批、验收建设项目。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管,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大力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进一步强化减排工作责任制。加强污染减排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对重点减排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和定期调度。对电力、水泥、石化等重点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研究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推进高污染企业和落后工艺退出,全面推行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加快污水处理、污泥处置、污水再生利用及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的建设和升级改造,加快实施中心城区排水管网建设和改造。加大农业及农村污染减排,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综合治理。
(三)全面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抓紧修订《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规,为环境保护提供法制保障。健全跨区域环境执法合作和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以及农村和生态环境监察制度。对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和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进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健全环境违法企业公示制度。
(四)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隐患、风险源排查和集中整治。强化地方政府的环境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应急管理联动机制,整合环境应急综合指挥系统,完善预案和物资装备,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