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3万元/年的标准,购买社区(村)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分担;各社区(村)残疾人协会每年工作经费不少于3万元,所需经费由镇(街道)财政承担。
(四)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产品或服务。对从事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达到80个小时,且月收入低于当年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给予300元/人·月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五)税务部门对残疾人本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对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残疾人创业扶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申办私营企业的,应当优先给予办理;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开通绿色通道办理,提供快速登记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符合办医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证照。
(二)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给予60%补贴,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分担。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征100%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四)残疾人个人利用自有房屋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符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列举情形之一的,可向房产所在地地税部门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优惠。
第十一条 残疾人参加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办的文化、体育活动的,其经费由市财政解决。残疾人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应当给予补助。对在省级以上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