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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2011)

  (七)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困难残疾人在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集中托养的,免收食宿、护理等费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六条 按服务对象人数,对镇(街道)康复就业服务中心给予运作经费补贴,一类镇(街道)补助标准为180元/人·月,二类镇(街道)为220元/人·月,三类镇(街道)为260元/人·月,四类镇(街道)为300元/人·月,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七条 对符合国家和省康复机构规范要求的一、二、三级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通过年度考核的,每年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场地、设备和无障碍改造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八条 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教育扶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在公办康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康复教育的困难残疾儿童,免收保教费;困难残疾儿童在康复教育期间,每人每月可获得500元的生活费补助。

  (二)对困难残疾人、困难多残家庭子女、重度残疾人家庭子女、单亲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全日制中专(高中)教育、大专教育、两年制的专升本教育、本科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以及博士研究生教育的,按照上述学历,分别给予2000元、4000元、3000元、6000元、10000元、1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困难残疾人通过自学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获得中专学历、大专学历、本科学历的,分别给予1500元、2500元、3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必须在外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残疾学生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的交通补助。

  本项规定的补助或奖励,应当凭本办法有效期内取得的毕业证、学位证或在读学校的有效证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

  上述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扶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力资源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有求职意愿的残疾人登记造册,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免费进行职业指导,优先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档案保管和推荐就业等服务。

  (二)有条件的公办医疗机构应当安排具备执业资格的盲人专业按摩人员就业;对个体开业的盲人按摩所,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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