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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2011)

  (三)对7-59周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居家照料护理津贴。

  (四)对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残疾人的家庭每年一次性给予困难生活补助3000元。

  (五)残疾人首次申办《残疾人证》,经定点机构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一次性补贴400元。

  上述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分担。

  第五条 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精神病患者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镇(街道)财政分担。

  (二)按照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或部分支付的项目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核付。

  (三)到定点医院施行白内障复明手术的困难白内障患者,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社保支付部分后,剩余费用由市、镇(街道)财政分担。

  (四)在定点精神病专科医院或户籍所在地医院精防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和领取药物的精神病患者,每人每月可免费领取200元精神科药物,对因服用精神科药物所必需检查的项目可免费实施,所需费用经相关医疗机构登记,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核实并统一结算后,由市、镇(街道)财政分担。

  需住院治疗的困难精神病患者,由家属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居(村)委会审核后报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批准,送往专科医院治疗,其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社保支付部分后,由市、镇(街道)财政分担。

  (五)对困难肢体残疾人安装假肢、矫形器,配备基本型轮椅、机动轮椅车,困难听力残疾人配备助听器,困难视力残疾人配备盲杖、助视器等给予全额资助,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分担。

  (六)对在公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接受抢救性康复训练的0-6周岁残疾儿童,免收康复训练费;对实施0-6周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的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脑瘫儿童2.5万元/人·年,孤独症儿童2万元/人·年,听障、视障、智障儿童1.5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上述最长康复补助期为3年。

  对符合条件的0-14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少年适配基本型人工耳蜗的,给予适配费用50%补助,对困难听力残疾儿童少年给予全额补助。

  本项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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