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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2011)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1〕9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并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精神病患者和白内障患者,未持有《残疾人证》的,凭有效诊断证明可以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四)项和第五条第(三)项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获得扶助。

  第三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扶助残疾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加强管理。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残疾人扶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残联、财政、民政、社保、卫生、教育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共同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第四条 残疾人社会保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残疾津贴制度,对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残疾津贴200元。

  (二)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优先安排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的残疾人进敬老院或福利院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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