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的通知(2011)


  1、符合资助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向市府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

  2、市府金融工作局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

  3、市财政局对申请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计算应资助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

  (五)企业申请资助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第一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需提供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资助计划申请书》;

  (2)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年度的纳税证明及补缴税款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注:原件一份,复印件一式三份);

  (3)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申请第二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需提供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资助计划申请书》;

  (2)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已上市企业资助。

  (一)申报条件:

  我市企业成功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者其他已上市企业首次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满一年的。

  (二)资助标准:

  我市企业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次月起、其他已上市企业首次从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满一年后的次月起,连续24个月,按照每12个月为一个周期,对比该周期的前12个月企业新增对我市地方财政的贡献额度为考核指标给予相应的资助,每12个月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资助流程:

  1、符合资助条件的上市企业向市府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

  2、市府金融工作局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

  3、市财政局对申请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计算应资助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

  (四)企业申请资助需提供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资助计划申请书》;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到东莞次月起相关月份纳税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注:原件一份,复印件一式三份);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