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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的通知(2011)


  (1)《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资助计划申请书》;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3)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4)企业已支付的上市辅导、保荐、评估、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及各项费用支付说明,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5)省证监局出具的报送辅导备案登记材料确认书复印件;

  (6)省证监局出具的验收证明复印件或企业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文件的复印件;

  (7)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申请第二阶段上市辅导奖励须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奖励计划申请书》;

  (2)企业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文件的复印件;

  (3)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把上市企业注册地首次迁入我市(或市外上市公司首次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满一年,最近一年盈利且第一年新增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迁入我市满两年,近两年持续盈利且第二年对比第一年新增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申请资料参见第十条第(四)款),合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

  (一)申报条件:

  1、经市政府批准的上市后备企业;

  2、完成规范历史年度(股改前的连续三年(不含股改当年),最多不超过3个会计年度)帐务处理,并已向市税务部门补缴税款。

  (二)申报时间:分两个阶段申报。

  1、上市后备企业完成上市辅导,经广东省证监局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第一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

  2、上市后备企业上报上市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可以申请第二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

  (三)资助标准:

  以企业向市税务部门补缴税款增加市地方财政收入的额度为考核指标核定资助额,在企业完成第一、二阶段工作后分别核拨资助额的50%。

  (四)资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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