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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


  (一)由于农村基层组织管理架构变革(包括撤消管理区、成立村委会、“村改居”等)和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更名等),农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与原农村集体土地证件权利人名称、房屋所有权权属人名称不一致,不存在产权转移的,可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农村集体土地证件权利人名称、地址,房屋所有权权属人名称、地址与现行名称不一致,不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产权转让的,可予以办理更名、更址登记手续。

  三、操作步骤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一步:提出申请。符合上述变更登记范围的农村集体资产,由股份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申请,阐述事由和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步:村民代表表决。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管理区、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更名变更到股份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名下事项,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才可以办理。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更名变更到股份经济组织名下事项,不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第三步:出具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出具意见。

  第四步:审核把关。报镇街农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审核意见,出具资产确认书后,报市农业局加盖意见并备案。

  第五步:部门办理。土地和房产权利一致的,到镇街国土分局提交原土地证、房产证,并领取、填报《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待市国土局审核后发放新土地证。领到新证后,持新《土地使用证》、原《房地产权证》、经济组织新旧代码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到镇街房管所申请办理更名的变更登记。

  农村集体已办理的《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遗失的,可以到国土、房管部门查询,出具相关证明资料,在《东莞日报》刊登遗失作废公告后,申请办理遗失补发登记,然后再办理更名的变更登记。

  四、资料要求

  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相关公章,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需将原件送交校验。由于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前后的资产权属主体没有实质改变,更名登记中税务部门不出示免税证明。主要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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