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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1〕1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登记操作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登记操作办法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7〕9号)精神,为妥善解决管理区改村委会、“村改居”、股份合作制改造等农村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遗留问题,进一步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更名登记,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办法:

  一、原则要求

  (一)尊重历史,保持衔接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前后的资产权属主体没有实质改变,从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出发,采取直接更名方式办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工作,进一步理顺关系,规范登记主体,衔接农村集体有关业务。

  (二)各负其责,减轻负担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源于政府推动的农村改革工作,原登记在管理区、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名下的土地、房产权属无偿划转至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义下的,国土、房管部门按更名登记办理;集体资产产权更名费用中,属于市、镇街财政收取的费用,一律减免;属于农村集体改变原产权证登记状况,如房屋改建和加层、用地面积变化等导致增加测绘费用的,由农村集体自行负责。房屋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没有重大变化的,更名前的测量、图纸等相关登记资料继续使用,尽量减少工作量和服务费用。

  (三)密切配合,强化服务

  市国土、房管、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特事特办,简化流程手续,加快变更办理。对于贷款抵押登记问题,由市府金融工作局牵头,制定由农村集体授权委托、银行机构代办变更登记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流程。各镇街要加强协调,组织指导村组申报,确保产权更名工作顺利推进,加快理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

  二、变更登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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