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住建局应当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和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经抽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及时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的,市住建局应暂停发放租赁补贴,对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享受租赁补贴的,建设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追回已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
(二)享受实物配租的,建设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按市场租金向其计收从承租之日起至退出廉租住房之日止的租金;
(三)享受租金核减的,追回已核减的租金;
(四)享受房屋修葺的,追回房屋修葺费用。
申请人存在前款情况的,取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受理其申请。市住建局将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名单在东莞政府网和《东莞日报》上进行公示;申请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或个人,由市住建局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采取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租、出借、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三)无正当理由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擅自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五)故意损坏廉租住房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