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财政局将房屋修葺市财政补助资金的余下款项下拨到各镇(街)财政分局;
(七)各镇(街)配套的补助资金要及时到位,连同市财政补助资金一并按工程进度拨款给住房困难家庭;
(八)结算后,修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村一级公示,公示期为15日;
(九)交付使用。
第四章 年审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采取合同管理,租金核减采取年审管理。保障对象应在合同期满前2个月或实施租金核减当月,主动向镇(街)建设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保障对象要求变更保障方式的,可以调整保障方式;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原核定保障面积或补助资金需要变更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
(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条 申请或取得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对象应当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迁出本市的;
(二)上年度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住房超过保障面积的;
(四)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主动申请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向镇(街)建设部门提出申请。
腾退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管理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对经核查及年审不符合条件的,采取以下退出机制:
(一)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从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租赁市直管公房的,从下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优惠,改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
(三)已取得实物配租的住房,应予腾退。暂时无法腾退的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原租住的廉租住房。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必须腾退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