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施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设备更新等费用和空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按房屋产权归属,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缴纳水、电、燃气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租金核减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登记结果通知书》到公房管理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二)公房管理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租金核减办结通知单》;
(三)申请人将《租金核减办结通知单》送交镇(街)住房保障业务部门存档。
第二十五条 镇(街)建设部门和公房管理单位应当将办理公房租金核减的情况定期报告市住建局。
第二十六条 住房困难家庭进行房屋修葺应当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修葺工程。
第二十七条 房屋修葺的项目及补助标准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房屋修葺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登记结果通知书》到镇(街)建设部门办理修葺手续;
(二)镇(街)建设部门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填写《房屋修葺预算表》等相关表格后上报市住建局审批;
(三)市住建局按照补助标准核定市财政补助资金,汇总各镇(街)的数据后送市财政局请款;
(四)市财政局将房屋修葺应由市财政分担的补助资金的50%下拨到各镇(街)财政分局;
(五)竣工后,由申请人、施工单位负责人、房屋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镇(街)建设部门、财政分局共同验收,相关人员签名确认。镇(街)建设部门完成工程结算后,报送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将汇总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