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下(含3倍);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
(四)无自有住房、无宅基地;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申请。
市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各镇(街)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辖区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
第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第七条 家庭的认定:
(一)夫妻双方或离异、丧偶人员与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
(二)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
(三)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经有关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第八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和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资产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五)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六)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七)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需提交有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房改房、集资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或已享受其他购房优惠政策,不能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