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街)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资格的初审和公示工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信息调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档案。

  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并依法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