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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严格管理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生态旅游等专项规划的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制度。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严格审查,并征求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批。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四、切实保障自然保护区管理所需资金
  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由省发改委统筹安排,能力建设资金由省级财政以专项资金形式安排,日常管理经费由省级财政和所在地政府共同予以保障,列入省级财政和所在地财政预算。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经费,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积极探索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妥善解决和处理有关土地权属问题,促进自然保护区健康发展。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对周边居民造成损害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给予补偿。
  五、积极开展自然保护区科研工作
  加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基础理论、保护技术和管理政策等方面的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植被、珍稀濒危物种和地质遗迹分布数据库。各自然保护区应充分发挥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自然科学普及平台作用,吸引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到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研究与教学实习,建立人才交流与合作培养等有效机制,开展各种业务培训,全面提高自然保护区科研水平。
  六、提高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水平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深入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和规范化管理考核,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组织开展对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和功能区划的核查和确认工作。对自然保护区与其他类型保护区域存在范围交叉重叠的,要理顺关系、明确责任、从严管理;对管理机构建设不到位、管理不规范、存在违法开发建设活动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环境和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失去保护价值的自然保护区,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要按有关程序给予降级或撤销处理;对由于人为因素导致自然保护区降级或撤销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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