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14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全省已初步建立布局基本合理、类型较为齐全、功能渐趋完善的自然保护区体系,为维护我省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的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管理也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利于缓解自然保护区发展面临的压力,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效解决管理机构不到位、管理力量不足、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努力把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二、加强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管理
从严控制自然保护区调整,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必须严格按照《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严格按照《
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5号)办理,并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和备案。
三、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