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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产业转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转移企业(项目)补助标准。

  企业整体转移到莞韶、莞惠转移园,以及部分转移及产能扩张转移生产线项目到莞韶、莞惠转移园,总部仍留在我市的企业,整体完成或部分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照在莞韶、莞惠转移园内投资的企业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上述企业在转移(关停)前须在我市有不少于3年持续生产经营和依法纳税的记录。转移(关停)前已妥善解决好有关人员遣散等问题,不存在劳动合同纠纷。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符合补助范围的村(居)委会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四条补助范围的企业(项目)属地村(居)委会,外资企业由村(居)委会向镇街(园区)外经贸办提出申请;内资企业由村(居)委会向镇街(园区)经贸办提出申请;环保监控类企业转移到市外或关停的,由村(居)委会向镇街(园区)环保分局提出申请。

  (二)镇街(园区)经贸办、外经贸办或环保分局会同镇街(园区)财政分局核定后,分别报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环保局初审,各市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复核。

  (三)市财政局复核后,下达补助资金给各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再由财政分局拨付到各村(居)委会。

  第八条 符合补助范围的企业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五条补助范围的企业,完成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由企业向市产业合作办提出补助申请。市产业合作办受理申请后,经核定情况属实的,出具初审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

  (二)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财政局直接下达补助资金给有关企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镇街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如实做好数据统计和资料上报工作,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环保局、市产业合作办要加强对村(居)委会及企业填报数据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冒领鼓励产业转移补助资金的村(居)委会及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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