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产业转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1〕16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鼓励产业转移补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东莞市鼓励产业转移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意见》(东委发〔2011〕16号)及《东莞市全力推进外经贸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若干措施》(东委发〔2011〕24号)的精神,鼓励我市镇村基层组织及企业积极推进产业转移工作,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业转移园,是指我市参与共建的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莞韶、莞惠转移园”)。
第三条 本办法对村(居)委会及企业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转移企业(项目)属地村(居)委会补助标准。
(一)企业项目属于转出年度《东莞市拟转出产业目录》的项目,对由我市整体转移到莞韶、莞惠转移园的企业属地村(居)委会,按照该企业转移前三年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款的市镇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该企业属地村(居)委会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企业将属于转出年度《东莞市拟转出产业目录》的项目,由我市转移到莞韶、莞惠转移园,总部仍保留在我市的,按照企业在莞韶、莞惠转移园的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如属搬迁仪器设备的,按照购置原值扣减已计提折旧额后的余值计算,下同)的2%,给予企业项目原属地村(居)委会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纳入环保部门监控名单的电镀、漂染、洗水、印花、造纸、制革、家具、化工制造、铅蓄电池、废塑料加工、石化炼焦等类型企业,以及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限制类项目的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转移到市外或关停的,按照该企业转移(关停)前三年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款的市镇地方留成的50%,给予该企业原属地村(居)委会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