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的通知(2011)


  (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程序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六)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参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或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提高物业服务收费的;

  (七)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应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业主委员会须在村(居)委会的指导下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情况属实的,业主委员会应将调查情况和拟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15日后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作出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决定;业主委员会未按要求调查处理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业主可向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村(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市房产管理局给予指导。

  作出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结果张贴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30日。被终止资格的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将业主委员会相关资料交回业主委员会,同时业主委员会需重新到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备案。

  五、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其程序与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相同。

  (二)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按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