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组织计票
投票结束后,由推选出来的监票人、计票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除外)组成监票组、计票组,进行公开验票、计票。计票结束后,计票及监票人应当立即对计票结果签名确认,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4)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日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应当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确认。
5.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后,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七)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1.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实);
5.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须提交一寸彩照及个人简历表;
6.业主大会筹备期间相关公示和大会现场的照片若干。
符合规定的,市房产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理由,提出处理意见。
(八)业主委员会备案后,持《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向公安部门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业主委员会不公告的,由村(居)委会进行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辞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