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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的通知(2011)


  (二)产生筹备组成员。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和村(居)委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5人的单数,业主代表采用业主自荐或业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筹备组总人数的60%。建设单位若不参加筹备组,视为放弃权利,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但不免除其《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

  村(居)委会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业主报名参加筹备组,若报名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由报名人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村(居)委会应当会同房管机构对自荐人及被推荐人进行身份核实。

  (三)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四)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参考市房产管理局提供的范本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3.确定业主的身份和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5.在业主中推选选票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6.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7.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8.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以上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五)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确定及候选人的产生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至15人的单数,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由筹备组确定;

  2.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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