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的通知
(东府办〔2011〕16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
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保障业主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镇(街)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活动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镇(街)房管机构、社区办或社会事务办(局)承办具体指导和协助工作,村(居)委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一)申请成立业主大会。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接到申请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不符合的,书面回复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