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照《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的,除责令其补办手续外,并处以受纳建筑垃圾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依照《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规定,运输车辆不按要求设防洒漏装置,导致沿途扬撒、遗漏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暂扣驾驶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对车主处以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
十八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垃圾余泥,乱设广告、标牌,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车辆装载泥砂石、杂物抛落路面或者其他污染公路的行为,按照《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
五十条规定分别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被处罚后,仍不清理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局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清运和整改,所需费用由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居民违章乱倒的少量建筑垃圾,由所在区域的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责令其清理。
第二十六条 执法部门向当事人收取违反本暂行规定的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款按执收单位属地原则上缴市、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要协助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执罚。对态度恶劣,阻挠执行公务或谩骂、侮辱、殴打执罚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