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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费以及证照工本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和证照工本费上缴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本暂行办法成绩显著的,或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举报有功的,由市相关部门予以表扬、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照《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凡未领取《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证》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四)依照《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任意倾倒建筑垃圾的,除责令其立即清除外,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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