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进行建设或修缮,必须在工程竣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如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清运建筑垃圾,则由市城管局委托有关单位有偿清运、处理,所需费用由施工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不需报建的商住零星修缮、装修,必须在工程竣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运干净。如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将建筑垃圾清运干净,则由市城管局委托有关单位有偿清运,所需费用由施工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五条 市区范围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运载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由市城管局核发的《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证》、《城市建筑垃圾受纳证》。
第六条 运载建筑垃圾或建筑材料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严禁超限装载;运载泥土、砂石车辆的车厢底部必须铺上防漏垫,防止泥土、砂石外漏;运输石灰、泥浆等液(流)体的车辆,必须完善防洒漏装置,以防滴漏;车轮沾有泥沙及其他浆状污物的车辆不准驶出施工现场。
运载建筑垃圾必须从装载管理抓起,严禁超限装载,严格追查建筑垃圾运输洒漏源头,追究建筑垃圾排放者和承运者的责任,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并承担经济处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备,车辆驶离前必须清洗干净。
第七条 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由经过资质审查合格的运输单位和专用车辆承担。
凡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专用车辆,必须由市城管局进行资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城管局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对其运输车辆按统一标准密闭改装(有条件的可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未经密闭改装的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第三章 排放管理
第九条 市区建筑垃圾实行有计划排放。单位或个人的建设、修缮工程需排放建筑垃圾的,排放前应到市城管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按规定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领取《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证》,并按《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证》规定的排放时间、数量和行车路线,到指定的受纳场地排放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