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201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清远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市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规划区范围的各类建设、修缮工程需堆放、清运、排放、受纳建筑垃圾(包括余泥、渣土及其他建筑废弃物等)的单位或个人。
在同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就地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暂行办法。
清城区人民政府、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公安、交警、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保、交通运输、工商、卫生、爱卫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市城管局,共同做好市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清运管理
第四条 市区建筑垃圾实行“谁排放谁清运”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