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人力资源中介监管。对申请从事人力资源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对已取得人力资源中介许可证的中介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守法诚信档案;对虽有人力资源中介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人力资源中介活动中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人力资源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中介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违反规定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项目,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打击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违法行为。加大对用人单位招工用工过程的监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为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违法行为和其他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行为,要依法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重要举措。根据这次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本辖区成立由人力社保、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组成的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结合本区县实际研究制定行动方案,并于2012年2月20日前报市人力社保局劳动监察处。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任务,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同时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将专项行动目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并纳入全年目标考核内容,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
(二)重点突出,确保实效。各区县要大力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尤其以工商企业密集区、流动人口集散地、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聚集地和自发形成的人力资源交易场所作为重点检查区域。在整治过程中,要重点打击“黑中介”和以人力资源中介为名坑骗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