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守重”企业推选、培育、认定
1、公开推选阶段(2月20日至3月31日)
在深入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自愿申请,结合“守重”年审和日常合同监管情况,各分(市)局按照《办法》规定的“守重”条件进行初步筛选,确定省级、市级“守重”企业重点培育的对象(原则上每个单位省级5家,市级10家),并制定具体的培育计划。要优先推选新上市公司、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涉农龙头企业。申报市级“守重”企业成立时间须满3年以上,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咨询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可酌情降低),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实行资质管理的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
2、重点培育阶段(4月1日-7月31日)
各分(市)局要通过举办培训班、深入企业现场指导等方式,对培育对象进行重点培育指导、全程跟踪服务。要围绕《办法》、《指标体系》的学习贯彻,指导企业按照“守重”标准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合同和信用管理制度,规范签约行为,提高履约能力,履行社会责任,指导企业积极争创。
3、申报认定阶段(8月1日-9月30日)
8月1日-8月20日,组织省级“守重”企业申报后的考核评价;
8月20日---9月30日,组织市级“守重”企业申报后的考核评价。
根据《办法》第10条的规定,市局注册登记的企业,直接向市局申报;其他企业,按照属地受理原则,向注册地分(市)局进行申报,提交相应的材料。受理机关按照《办法》、《指标体系》的要求,对申报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进行考核、评价,如实填写评价表。符合“守重”条件的,确定为初审合格企业。分(市)局分别于8月20日、9月30日前将省级、市级“守重”企业推荐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
对推荐的省级“守重”企业市局要全面核审,确定发展名单,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根据局长办公会决定报省局认定。对推荐的市级“守重”企业市局要抽查核审,核审合格的通过青岛日报、青岛红盾信息网等向社会公示15天。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正式认定,颁发牌匾、证书并予以公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办法》、《指标体系》的要求,做好2008年度“守重”工作,对于深化“守重”活动,提高我市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今年我市“守重”企业数量大,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对合同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守重”工作列入局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加大《办法》、《指标体系》的学习、宣传和落实,确保“守重”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客观评价,严格标准。《办法》和《指标体系》是“守重”企业评价考核的统一标准,也是衡量企业是否认定通过的客观依据。今年是贯彻实施的第一年,各单位要以此为契机,认真克服和纠正以往个别单位存在的掌握标准不高、认定率较低等问题,真正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宁缺勿滥、质量第一”。要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评价,严把“入口”关,不随意降低标准,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认定。经自查自纠、整改规范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年审企业,要坚决撤销其“守重”称号。对发现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要从严处理,以维护“守重”活动的严肃性、公正性,确保“守重”企业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