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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含有低俗和不良文化内容的广告。主要包括: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及相关非法涉性广告;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的广告;其它格调低下、用语低俗、画面暧昧等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和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广告。
  3、坑农害农的虚假违法广告。主要包括:虚假违法农药、兽药、种子、农机、化肥等农资商品广告;以帮助农民致富为名的虚假违法加工承揽、种植、养殖类广告;涉及新农村建设的家用电器、建材、装饰材料虚假广告;其它扰乱农村市场秩序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
  4、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其它重点类别虚假违法广告。主要包括:违法烟草广告;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利用信用卡非法套取银行资金的广告;以“高回报”、“高保值”、“高利润”为诱饵的其它虚假违法广告。
  5、以第十一届全运会名义发布的各类严重损害消费者和组委会合法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
  四、措施分工
  (一)强化广告监测和巡查。增强敏感性和预见性,充分利用现有广告监测设备,加强对市、区两级新闻媒体广告内容的监测,每月统计汇总广告监测情况。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加大对辖区医院、药店、保健品店、美容院、大型商场、网吧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严格规范辖区户外广告、店堂广告、印刷品广告的发布,建立和完善动态广告监管台帐。密切关注辖区经营性互联网站和重点行业企业自设性网站发布的重点类别广告。对监测检查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线索,及时移交执法机构组织查办。
  责任部门:广告处、各分(市)局
  (二)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查处力度。及时查处上级交办、部门转办、群众举报和监测检查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迅速果断处置,将危害和不良影响有效控制和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蔓延和失控。对违法广告主体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告诫、行政处罚、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停止广告经营业务、取消广告经营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落实广告案件查办情况报告制度,做到案案有结果、件件有反馈。
  责任部门:公平交易局、广告处、各分(市)局
  (三)落实违法广告公告、信用监管等项制度。根据广告监测和案件查处情况,定期发布《广告监测通报》和《典型违法广告公告》,通过青岛红盾信息网等媒介及时发布违法广告提示,曝光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完善广告市场信用监管制度,有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将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纳入相关企业不良信息数据库,定期公布企业不良信息,降低广告违法企业信用等级。
  责任部门:广告处、合同处、各分(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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