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产品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和《青岛市农村集贸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青工商市字〔2009〕139号)
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市)局,各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各市场开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交易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证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市工商局、市经贸委联合制定了《青岛市农产品交易市场管理规范》、《青岛市农村集贸市场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青岛市农产品交易市场管理规范
为加强全市农产品交易市场规范化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证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护市场开办单位、场内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繁荣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农产品交易市场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农产品交易市场,是指天天交易的城乡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和含有农产品交易的综合性市场。
一、开办单位管理规范
1、注册登记。市场开办单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
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市场登记证》。
2、机构健全。市场应设有与市场规模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包括领导机构、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客户服务等,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场开办者是市场内部管理、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3、设施齐全。有良好的供水、排水设施;有配套、方便、清洁卫生的公厕及垃圾收集或处理设施;有禁烟标志;有醒目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有政策法规、价格行情、检测结果公告栏;有市场档案及其专用设备;有醒目的摊位布局示意图;有醒目的行市标志牌;照明、采光设施完善;有计算机管理系统。
4、环境整洁。市场建设工程、设施良好并符合市场运行及发展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市场有专用场地,地面硬化,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及时清理垃圾、污水等废弃物,市场的内外环境整洁美观。
5、整齐划一。上市商品划行归市,摆放整齐,市口不暴市;有明码标价牌,按国家规定和消费者要求出具发票或信誉卡;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平秤,并定期校正维护。
6、查验资格。开办单位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严把主体准入关口,建立场内经营者管理档案。对进入市场无固定摊位、自产自销农产品、依有关规定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菜农、果农,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产品名称、种植地址、村委证明等可追溯材料,并予以备案。
7、严格准入。开办单位应与场内经营者签订有关承诺协议,明确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对场内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防不合格食品和其它违禁商品进入市场。加强市场巡查,每天对场内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质量管理制度及所经营的食品和其它商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场内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场内经营者经营不合格食品和其它违禁商品,或违反国家、省、市规定禁止市场提供和销售的超薄塑料购物袋、野生动物、毒鼠强等商品,应立即制止,情节严重的立即通报当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封存、退市和销毁等工作,并对场内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文明守信。积极开展“规范化文明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市场精神文明程度较高,文化氛围良好。不得存在下列不文明及违法行为: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短尺少秤;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垄断价格;赌博和从事看相、算命等迷信活动;野蛮恐怖、摧残人身健康,败坏社会风气的卖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