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做好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
(青工商车发〔2009〕184号)
各分(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所:
我市青岛昌青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等34家品牌汽车销售企业(见附件)符合备案条件,已于2009年8月17日经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166号)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牌汽车销售企业的经营范围,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文件规范,体现具体的品牌汽车销售,统一核定为:xx品牌汽车销售(如:中华品牌汽车销售),不得出现“小轿车销售”或“汽车(含小轿车)销售”等字样。对一个企业经销多个品牌汽车的,要逐一核定经营范围。
二、品牌汽车销售企业持此文件和汽车供应商正式授权文书(或合同)原件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授权文书(或合同)中的授权经销品牌,必须与国家工商总局文件中公布的经销品牌一致。无汽车供应商授权文书(或合同),或授权文书(或合同)中的授权经销品牌与国家工商总局文件中公布的经销品牌不一致的,不予增加品牌汽车销售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