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要加强组织学习和宣传,可以通过在企业和建筑工地组织学习活动、张贴宣传画报、悬挂宣传横幅、举办主题活动等形式,将《意见》宣传到基层,使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
各施工单位要结合本行业和本企业特点,加强对《意见》和“两个《通知》”解读,并至少组织一次有规模的学习宣贯活动,企业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要亲自宣讲,企业二级公司、工程项目主要领导要参加培训活动,并将有关精神和要求进行宣贯。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各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保证体系,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建设工期和工程造价,确保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单独列支和及时足额支付。
各施工单位要强化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到:
(一)要按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依法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缩编管理机构、精简管理人员削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力量。
(二)要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管理办法”、“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三)要坚持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重点对深基坑、高大脚手架和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加强管理,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实施重点监控,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四)要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加大安全生产普法力度。要积极宣传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并将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融入到企业管理中,形成企业的安全文化。
(五)要进一步完善施工现场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要制定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
四、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