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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
(京建发〔2012〕3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安全发展,国务院继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后,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先后印发文件对《意见》进行了解读,并提出了相关要求。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建质〔2012〕6号)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京安办发〔2011〕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建筑施工行业特点,就抓好《意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新出台《意见》的认识

  《意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和统揽,通篇贯穿着“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和全局高度,进一步强调了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和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是国家将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到一个新高度的重要体现。各单位要紧紧抓住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这个主题,深刻理解《意见》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毫不动摇地将安全发展作为企业的第一要务;要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施工进度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毫不动摇地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毫不动摇地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一切发展的基础。

  二、加强学习和宣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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