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在选址和设计阶段应向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对选址和设计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提出相应的意见。
第七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按经营场所面积大小分为一般项目和大型项目,一般项目是指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大型项目是指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
一般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选址和设计预防性卫生审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三)经营场所空调风管布局图及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五)水净化系统工艺及流程图(游泳场所须提供)。
大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选址和设计预防性卫生审查时,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计说明书,说明书内有卫生篇章,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存在的卫生问题及拟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二)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卫生学预评价报告。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选址和设计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派出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审查。
对选址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发出同意其选址的“监督意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发出不同意其选址的“监督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对设计符合卫生规范和标准要求,应发出“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并将申请资料交还申请人,待申请人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卫生设施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该项目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大型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还需持具备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向原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派出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验收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