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的程序规定
(广东省卫生厅2011年12月29日以粤卫〔2011〕150号发布 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新、改、扩建公共场所符合卫生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场所中危害或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根据国务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指预防性卫生审查,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对本省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进行卫生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 本工作程序所称的公共场所包括以下类型场所:
(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
(二)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沐浴场所;
(三)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美甲店等美容美发场所;
(四)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文化娱乐场所;
(五)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健身室等体育场所;
(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交流场所;
(七)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
(八)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公共交通等候场所。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适用本程序。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