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专职从事农业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可向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请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
(二)明确机构职责。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种子、肥料、农药、农业转基因植物产品、初级农产品监督管理,农业新品种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农业环境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农民减负监督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三)配备工作人员。各地要根据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承担的职能,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核定并落实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必要的人员编制,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所需人员编制原则上从本级农业部门相关机构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为确保业务工作的延续性,编制内所需人员应从同类性质单位转任进入。为保证综合执法职责的履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不允许其人员在编不在岗或与其他人员混岗混编,并要注意合理配置各种专业人员。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人员充实到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切实把好进人关。同时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对拟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执法,切实保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保障执法经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一律由同级财政保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履行职责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执法办案专项经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中执收的罚没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全额上缴同级国库,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
各有关部门要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基本建设项目作为农业建设项目重点内容之一予以安排,切实改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条件,推动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设施装备不断完善、执法手段不断增强、执法能力不断提高。
(五)完善配套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并进一步落实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执法公示、执法统计、重大案件备案、执法档案管理、执法信息共享制度,确保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树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