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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
(桂政发〔2011〕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4〕16号)精神,健全我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提高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效率和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手段,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业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正确实施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将农业行政处罚职责综合收归同一机构行使,避免多头执法;坚持在现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体制内进行综合,原则上不搞跨部门综合;坚持只综合执法环节中的行政处罚权,不综合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检验检测等职能。

  (三)总体目标。通过统一机构设置、明确机构职责、配备工作人员、强化支持保障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与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统一、规范、高效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制,实现机构合法化、人员专职化、手段现代化、管理正规化、经费正常化,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装备精良、高效廉洁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不断开创我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工作重点

  (一)规范机构设置。根据国发〔2002〕17号文件和桂政发〔2004〕16号文件关于 “管理文化市场、交通运输、资源环境、农业等领域的部门,要对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归并,组建部门内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精神,各地要结合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集中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赋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整合原分散在各相关机构行使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在不增加机构设置个数的基础上,组建统一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专职从事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统一称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统一称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职责整合后,要将功能弱化、工作量减少的机构撤并到相关机构,并妥善安置其在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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